11月起实施校车与客车超载超速将属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据了解,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超载超速,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驾驶证等行为被纳入其中,完善了惩治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将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入罪。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
刑法修正案(九)(节录)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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